问题 | 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怎样处罚 |
释义 | 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怎样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或者皮下、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摇头丸、冰毒等毒品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于因治疗疾病的需要,依照医嘱和处方服用、注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不属于吸食、注射毒品。由于毒品的昂贵,吸食、注射毒品者有的倾家荡产,有的不得已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直接危害社会治安,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考虑到吸毒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和患有身心疾病的病人,政府在对其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帮助其戒除毒瘾。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也规定,对吸毒者可以采取治疗、教育、善后护理、康复、回归社会等措施作为定罪处刑的替代办法。我国法律没有把吸食、注射毒品规定为犯罪行为,而是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对于吸毒成瘾的人员,根据禁毒法的规定,采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恢复身心健康。另外,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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