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以下4种: 1、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无效; 2、因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而无效; 3、因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约定管辖无效; 4、因违反相应法律规定而无效。 其次还包括 1、直接约定由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 2、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卸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 3、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 4、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 5、直接约定由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 6、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 协议管辖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约定法院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只能对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中约定管辖,因婚姻、监护、继承人等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当事人无权约定管辖; 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合同、信函、电子邮件等,口头约定无效; 4、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要与纠纷有实际联系,协议管辖的法院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