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交易需要购房合同吗 |
释义 |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必须提供购房合同的原件。(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等等。 一、新房房产证办理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盖章的申请表; (二)房屋买卖合同; (三)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四)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五)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六)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七)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九)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二、房改房上市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房改房的上市交易流程如下: 1、去市房产局的房改办政策法规科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曰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夫妻离异的需要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常说的上市证; 6、市房改办将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交易的房改房在《日报》上公示; 7、审核以及公告无异议后由市房改办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签署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意见; 8、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上市交易的房改房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 9、房屋所有权人将《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正本、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交到市房产管理局,并按要求办理交易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10、交易当事人根据成交金额计缴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有关交易费用(全额集资建房个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上市交易时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的专用票据,不再由购房者补缴土地出让金); 11、按规定交清有关税费、相关收益后,涉及权属变更的出售、交换、继承和赠与的交易行为,市房产管理局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12、购房人凭缴交土地出让金、契税的专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领取房产证。 房改房的过户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总之,房改房买卖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补交土地出让金、核税缴税。对于需要过户的当事人,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三、房产证办理所需材料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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