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2、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 3、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 4、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5、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法律依据: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持证对象凭优待证按照《优待意见》及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在境内享受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文化、交通等方面优先优惠的优待服务。 第十二条 持证对象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明确的本省份优待服务。 第十三条 持证对象凭优待证享受涵盖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提供的以优待证为载体的优待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