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下行为均为有偿家教行为: 1.组织学生在家中或其他场地进行课外辅导、补习等活动并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或获取利益的。 2.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强制、诱导、要挟或暗示等手段,为他人或各种培训机构提供补习或食宿生源的。 3.组织学生开展线上补习辅导,并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或获取利益的,或者依托网上课程培训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利益的。 4.其它应当认定为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法律依据: 《对于禁止中小学退职老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划定》 清晰界定“为校外机构介绍生源获利”等4种行为属于有偿家教。对从事有偿家教的退职老师,一旦查实须要退回违规所得,情节重大的,将被撤销老师资格。 划定有偿家教是指公办中小学退职老师操作课余或其余时刻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教育、补习并获取经济好处的有偿处世行为。具体来说,退职老师有偿家教收罗4种行为: 1.组织学生在家中或其他场地进行课外辅导、补习等活动并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或获取利益的。 2.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强制、诱导、要挟或暗示等手段,为他人或各种培训机构提供补习或食宿生源的。 3.组织学生开展线上补习辅导,并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或获取利益的,或者依托网上课程培训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利益的。 4.其它应当认定为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