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人身权利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1、暴力行为 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采取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履行职责的权限,也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采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是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队人员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须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条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时间、种类以及如何使用,必须与被管理对象的行为程度相适应;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时,则必须履行批准程序。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表现形式。 例如,在不该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被管理者的行为不相应;使用武器、警械的种类上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违反法宝批准程序,等等。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这是国家赔偿法的概括式规定,是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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