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鉴定标准如下: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等等。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