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查询目的地防疫要求步骤如下: 1、打开小程序页面,搜索出服务程序,选择打开; 2、打开首页,选择更多,打开便民服务页面,选择各地防控政策; 3、打开措施页面,选择出发地和目的地,再选择查看全文了解具体政策。 防疫要求必须突出卫生防疫工作“三个重点”。要及时增派资深防疫专家,指导防疫工作科学、有序开展,要继续实行分片包干,严格把卫生防疫责任落实到人,要严格实行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疫情监测,要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疾病,切实落实卫生防疫工作的重点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