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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何种情况下债权转让会无效?
释义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风险提示:债权转让的好处:(1)对于出让方来说,债权转让改变了资金周期,可以在最快时间内实现资金变现,让理财更具计划性和灵活性。也就是说,当投资人急需流动资金时,可以通过出售其名下拥有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债权给其他投资人,从而完成债权转让,获得流动资金。(2)对于受让方来说,债权的原持有人可能会按一定的折价比例出售债权。如债权原价出售,则受让人可以在该借款标剩余的时间内仍享受同样的借款利率;如折价出售债权,新的债权购买人在承接原有债权的约定利率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折让好处。所有转让的债权收益率通常会高于直接购买一个同类的项目。
    什么情况下公司合并会无效
    下列情况公司合并无效:1.没有经过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合并的;2.没有经过经主管机关批准合并的;3.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转让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2、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3、违反特别规定。
    什么样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1、股权转让违法了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的,转让时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如果违反公司章程转让股权的将导致转让行为无效。2、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3、股权转让协议违反特别规定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隐名股东转让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3.无违法行为。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风险提示: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的规定及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份转让协议哪些情况下无效
    1.法律要求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导致股东超出200人的,应当由证监会申请核准。2.股权受让方不得存在如法律禁止参与经营活动等禁止性情形;3.程序要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4.在禁售期内,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风险提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内容由 南永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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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