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此时转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第二,没有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此时转委托人实施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三,在紧急情况下产生的转委托。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进行转委托。紧急状态下无法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不进行民事代理行为会给被代理人造成重大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