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减刑多久公示 |
释义 | 一、法院减刑多久公示 具体多少分能够减刑,各地的监狱有不同的规定。要我们这里,服刑人员有80分即可申报减刑。80分是减一年的。现在最多也就是一次减一年 减刑的程序:监狱公布减刑条件->中队(分监区)摸底->服刑人员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经全体警察讨论确定名单->在服刑人员中公示->提请书面建议->监区初审->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公示->监狱长召开专门会议决定,由监狱长或主管副监狱在评审表上签字,通报院->呈报法院->法院来狱召开听证会->开庭裁定->召开减刑大会,公开宣布减刑、假释裁定这里有几个限制:一是入监时间,原判五年以上的,要求入监一年半以后方可首次呈报减刑。二是减刑间隔期,距上次减刑的间隔不少于一年。三是一个动态年内无扣三分以上的违规。四是必须要分监区(中队)全体警察同意。这四项都符合了,且分数也满足了,才可以呈报减刑。 从监狱公布减刑的条件和名额,到法院裁定下来,差不多要三个月的时间。这其中,在分监区和监狱进行摸底、评议、评审公示和制作减刑材料需要一个月。监狱的审核需要一个月,法院的裁定需要一个月。 抑郁症,基本上每一个新入监的服刑人员由于环境的改变和自由的失去,都会有不同的这个病。如果仅有这个病,即使非常严重了,也绝不可能保外就医的。任何一个监狱局,如果敢因为这个病就给予保外就医,等待他的就是自己进监狱以上是关于法院办理减刑的期间方面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三、第三,减刑期间的限制。 不可以一次减完,可以分多次进行,但是也要有个限制,例如如果是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如果是无期徒刑的话,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等等。 以上这些条件就是我国关于减刑的规定,以及如果判刑三年的话可以减刑多久的问题,由于判刑三年,属于有期徒刑的惩罚范围之内,所以实际执行的刑期,只要不少于三年的一半,也就是1.5年就可以了。 四、减刑报上去都能批下来吗 不是,需要看是否符合减刑的规定,对罪犯的减刑,由监狱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裁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根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能否办理减刑 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属于监外执行,一般来说不符合减刑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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