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刑人员名单 -减刑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开了杨晓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杨晓萍获7个月减刑。杨晓萍,女,汉族,1966年11月2日生,贵州省大方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历任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法纪科科长,副检察长(分管公诉工作)。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贿158万元,伙同他人共同受贿1791.375万元,有4000余万元和1800克黄金不能说明其来源,利用影响力受贿5万元。2012年5月21日晋中市榆次区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杨晓萍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3年4月3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晓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