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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疾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会不会将急性肝炎列为预先存在的疾病?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进行诊断和鉴定,如果急性肝炎被认为是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然而,如果急性肝炎是在保险生效之后才发生的,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疾病和身体缺陷,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疾病和身体缺陷,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核定保险金数额时,可以委托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诊断和鉴定,并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和鉴定结果为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就其认为可能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向被保险人提问,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单附页上记载。”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进行鉴定,如果急性肝炎被认为是预先存在的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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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