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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急性病毒性肝炎未告知,重疾险是否可以赔偿?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自己患有急性病毒性肝炎,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情况,或者在告知时已经过了等待期,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告知被保险人哪些情况下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在合同订立后解除合同。但是,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故意造假,但该情况与保险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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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1: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