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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负责人进行监交吗
释义
    单位负责人是进行监交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人员交接要求如下:
    1、移交人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2、财务人员离职前,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收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3、接收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5、单位拆分、合并、撤消时,应安排必要的财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会计人员交接后的流程如下:
    1、财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交接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
    3、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没有及时处理,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4、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5、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如账务上的收缴等),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额承担责任损失;
    6、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综上所述,必须有会计师资格的人才能胜任,且从事会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及生产经营决策。
    【法律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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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