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设单位可以专业分包的内容是: 一、行业垄断的项目,即消防、煤气、自来水加压、配电室高压侧。 二、特殊专业项目,即手术室、金库、特殊设备等。 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即网架、钢结构、幕墙、降水、护壁、打桩、弱电监控、电梯等。 《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客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