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重组破产员工该怎么安置 |
释义 | 答企业破产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且企业应当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且在清偿债务时优先清偿。 一、企业宣布破产会怎样 一、对破产企业员工的效力 1、对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关义务。 2、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依据规定,优先获得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对破产企业身份上的效力 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管理人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管理人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合同,并非以管理人的名义,并且与清算无关,应当认定无效。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此时企业的法人资格才正式消灭。 三、对破产企业财产上的效力 1、剥夺破产人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等) 2、对破产人破产前行为的约束力。(撤销权) 四、对债权人的效力 1、所有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2、赋予或然债权执行力。 五、破产对于契约关系的效力 1、如果合同对方履行完毕而破产人未履行的,对方享有的债权将作为参加分配。 2、如果破产人已经履行完毕而合同对方未履行的,则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将作为,管理人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六、破产对于保证的效力(连带债权债务) 二、破产债权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刑满释放后能不能回原单位上班 刑满释放后能回原单位上班的,如果原企业同意,自己又愿意回原企业工作,可以回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工龄计算具体如下: 1、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3、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刑满释放后安置是犯人刑满释放后有关部门为使其生活有着落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罪犯刑满释放,劳动改造机关要发给释放证书。除自愿留场(厂)和强制留场(厂)的以外,都应放回捕前户口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动改造机关发给的释放证书给予落户。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保证他们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在工作安排、就业、升学、参军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都应一视同仁。对除名职工、刑满释放人员其除名和制刑前的工龄不计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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