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济南 廉租房申请条件 包括: 1、户籍: 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户籍; 2、房产: 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无承包地、 宅基地 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拆迁 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 公租房 的家庭,或者之前买了房后来卖了但还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3、收入: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 4、年龄: 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5周岁; 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0周岁; 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5周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一、申请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为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 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住房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承租的公有住房; 已办理预售备案的住房; 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单独居住的父母或子女住房; 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法律客观: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