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防疫新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下列在郑人员,请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相关情况,并配合辖区疫情防控部门落实疫情排查、核酸(血清抗体)检测、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二、拟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郑的人员,应提前24小时主动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相关情况。途中做好个人防护,入郑后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三、凡出发地要求,离开该区域需要查验核酸检测证明的来(返)郑人员,入郑后需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不能提供,则第一时间在郑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确定前不能流动;四、对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郑人员落实14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自入郑当日起算);对有中高风险地区关联区域旅居史的来(返)郑人员落实7天健康监测措施;五、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土疫情发生的地区,确需要前往的,请全程做好防护,返郑后主动向社区(村)、单位报告,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六、广大群众要继续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注意饮用水和食品卫生,做好家庭消毒,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戴口罩、少聚集、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和家人的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请勿当成普通感冒自行治疗,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七、符合条件的市民,应尽早根据安排全程接种新冠疫苗;八、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风险等级变化实时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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