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入境人员。对入境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隔离”管理措施,期间赋红码,不得外出。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二)对高风险区外溢人员开展“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赋红码、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高风险区域算起直至满7天。排查发现后,立即对外溢人员开展1次核酸检测,后续按要求落实管控;排查发现外溢情况时,如溢出人员离开高风险区已超过7天,立即完成1次核酸检测后,无需进行居家隔离。(三)7日内有低风险区槐则芹旅居史的来(返)郑人员落实三天三检(常态化防控时调整为三天两检),并做好健康监测,本人非必要不外出。(四)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重庆市、广东省广州市铅毕、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有疫情报告的县(市、区、旗)来(返)郑人员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