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凡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费暂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120元(含30元意外伤害保险)标准,由用人单位在每年三月底前统一向医保中心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有条件的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大病医疗互助费不记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互助共济。不过,各地区的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别。比如成都,据了解,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补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410元;未参加成都医疗保险,但在成府发〔2009〕52号文件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2016年成都居民大病医疗补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成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即为516元。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四、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