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二审上诉所需的送达程序是否需要? |
释义 | 公告送达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仅在无其他送达方式可行的情况下采用。如果一审法院的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二审法院也不应采用该方式,因为这剥夺了受送达人的辩论权,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 1.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2.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未能充分保障受送达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剥夺了其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 拓展延伸 确定二审上诉是否需要按照一审法院公告的送达程序进行。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确定二审上诉是否需要按照一审法院公告的送达程序进行,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审法院公告的送达程序通常适用于一审案件,其目的是确保被告能够及时获悉诉讼事项并行使其权利。然而,在二审阶段,案件已经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各方当事人已经参与过诉讼程序,因此,是否继续采用一审法院公告的送达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可以考虑诉讼双方的意见、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是否存在新的证据或事实等因素。综上所述,确定二审上诉是否需要按照一审法院公告的送达程序进行,需要综合权衡各方利益和公正审判的原则。 结语 根据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确定二审上诉是否需要按照一审法院公告的送达程序进行,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审法院公告的送达程序通常适用于一审案件,其目的是确保被告能够及时获悉诉讼事项并行使其权利。然而,在二审阶段,案件已经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各方当事人已经参与过诉讼程序,因此,是否继续采用一审法院公告的送达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可以考虑诉讼双方的意见、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是否存在新的证据或事实等因素。综上所述,确定二审上诉是否需要按照一审法院公告的送达程序进行,需要综合权衡各方利益和公正审判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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