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法院发出公告送达二审上诉所需的送达程序 |
释义 | 公告送达应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仅在无法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如果一审法院的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二审法院也不应采用该方式,以保障受送达人的参与权和辩论权,遵守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 1.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2.在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亦不妥当,未能充分保障受送达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剥夺了其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 拓展延伸 二审上诉案件的送达程序及一审法院的公告要求 二审上诉案件的送达程序及一审法院的公告要求是指在进行二审上诉时,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送达。一审法院发出公告,是为了确保相关当事人能够及时知晓二审上诉的事项,并参与其中。送达程序包括了诉讼文书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一审法院的公告要求涉及公告的内容、形式、发布途径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公告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通过合理的送达程序和公告要求,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结语 公告送达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条件和程序,仅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若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二审法院也不应采用该方式,以确保受送达人的参与权和辩论权,遵守法定程序。二审上诉案件的送达程序和一审法院的公告要求旨在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二审上诉事项并参与其中,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通过合理的送达程序和公告要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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