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吗 |
释义 | 债务人无力还款时,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索偿措施不同。若约定连带担保,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还款;若约定一般担保,需先尽力追偿未果才可要求担保人还款。但债务人下落不明、破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保证人放弃权利等情况除外。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因此需要采取不同的索偿措施: 1、如果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在担保期间内自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起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间,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逾期还款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如果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2、如果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债权人只有在尽最大可能向债务人追偿未果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担保人还本付息。也就是说,只有在经起诉至法院审判且经强制执行依然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在约定期间或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但有以下例外情况: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其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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