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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北京落户所需的积分数量
释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积分落户政策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和创新创业等指标。申请人需满足相应条件并获得积分,如连续工作、连续居住满一年等,以及拥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教育背景、在城六区之外居住或工作、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等。不同指标的积分不累计,只计算最高分。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策如下: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积分落户方面需要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和创新创业等指标。具体分值标准包括连续工作或经营满1年积3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1分;拥有自有住所或合法租赁住所满1年积1分,居住在单位宿舍满1年积0.5分;不同学历(学位)对应不同分值,最高可获得37分;在城六区之外自有住所居住满1年加2分,工作满1年加3分,最高可加12分;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最高可加12分,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或持股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可加6分。以上加分条件不累计,仅计最高分。
    法律依据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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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3: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