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当于6小时内上报,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也要上报。 法律依据:《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 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