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要根据情况计算量刑。 (一)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二)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 1、只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部分连乘,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 2、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同向相加、逆要根据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例)。 3、同时具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 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