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筑类项目); 2、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前面环节已提交过的不需重复提交,如有变更需再次提交);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临时建设项目除外); 5、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须提供原件核对)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项目提供,须提供原件核对)或用地预审意见; 6、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发改部门牵头的审查项目还应提供初步设计批复、附图及成果稿文本; 7、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图纸,五百分之一总平面蓝图四份、成果电子文件一份(含三维电子模型)。 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综上所述,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筑类项目);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前面环节已提交过的不需重复提交,如有变更需再次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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