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领导偷拍员工相片并作为反面材料宣传是否侵权 |
释义 | 公民肖像权侵权行为应具备两个要件: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常见侵权行为包括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等。受害人可自力制止,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肖像权也有限制,如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本人利益、社会新闻报道和善意使用政治家及明星肖像等。 法律分析 是的,是侵权行为。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相关知识】 哪些情形不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2、为公民本人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民因亲人走失对外发布寻人启事而使用肖像; 3、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于这种情况; 4、善意使用政治家及社会明星肖像的行为,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结语 以上所述明确表明,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受害人有权采取自力制止的措施,并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然而,肖像权也存在一些限制,例如为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本人利益、社会新闻报道以及善意使用政治家和社会明星肖像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使用肖像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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