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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不腾房可以吗
释义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设立、变更物权的效力。因此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决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房管局、被执行人不配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给房管局发协助执行函,将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一、房产过户需要夫妻双方到场吗
    如果夫妻离婚后房产归一方,夫妻双方应及时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房产证及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到房管局将房产证过户到离婚后的持人名下。若离婚后卖房,当房子已经过户到一方名下,再卖房子过户时,不用另一方到场签字了。如果离婚后房子尚未过户到离婚后应持有房产的人名下,再卖房时房管局会要求双方都到场签字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带上房产证和各自的身份证,离婚法律文书到场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二、房产过户诉讼流程
    办理起诉房产过户:首先原告在胜诉后要取得法院判决书,并在法院执行庭开具相关的执行公函,这样才具备强制过户的法律依据,然后将这些材料都提交给住房所属房管局去申请房屋过户,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和缴费,就可以在相关时间内领取到房产证了。
    三、经济纠纷仲裁后不执行怎么办
    经济纠纷仲裁后不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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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