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可以撤销。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权消除后,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或者虽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未建立夫妻关系的,应当允许离婚。对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方,应分别严肃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给予刑事处罚。买卖婚姻中第三方索取的财产应当追缴没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