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两者处理事务的主体不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管理事项,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自主开展业务,并独立承担对外法律后果。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 (二)两者的忠实义务不同 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 (三)两者的责任承担着不同 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无论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一般都要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自己的责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还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四)两者的合同形式不同 物业服务合同要格式合同,必须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标投标的方式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并且一般要求要采用物业管理示范文本,最终合同的相关内容和履行还要接受城建、市容、及居委会等相关机关的监督。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只须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即可,无须以一定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要件,订立合同也无须遵循固定的形式。 (五)两者的合同存续期限不同 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是系统的、专业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反复进行的,而委托合同则不同被委托人处理的事务往往比较单一,时间比较短。 (六)两者的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物业管理合同一般皆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七)两者的认定方式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