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特殊债权有哪些? |
释义 | 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该合同权利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以下几类特殊债权也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 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权利。 2、可撤销的合同权利。 3、内容不确定的合同权利。 4、作为权利质押的合同权利。 5、将来的合同债权。 一、合同承受是指什么 合同承受是指一方在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移交给第三方。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承担的根本前提; 2、合同为双重有偿合同。在单一合同中,当事人或只承担义务或只享有权利。单一合同的转让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 4、合同承担必须经对方同意。合同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如何区别抵押和质押 1、含义不同。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3、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押物移转占有。占有权是否转移是抵押与质押最本质的区别。 4、债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孳息不同。在抵押中,抵押期间抵押物所生的自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抵押人收取,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所生孽息。而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 5、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质押的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终止和权利义务终止有什么区别?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无效的区别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而合同无效是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合同关系不应当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收回等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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