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一)同时符合在深圳经济特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1、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2、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二)已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2、海外高层次人才;3、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5、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特别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级或在我市进行过技能测试,但持有是外市或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目前还不能以“引进人才”为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三)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二、续签需要的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宁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8个月的,视为继续合法稳定居住(2)继续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宁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保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贝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