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职党员所在单位有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归其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到其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关系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管理,待党员人数满足成立支部条件后成立支部或联合支部。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按照常住地的属地原则接收的党员一般是退休党员、毕业后暂无工作的大学生党员、待分配或无业的退伍复员专业军人党员和在街道乡镇社保部门存档的下岗失业党员。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