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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刑罚中的数罪
释义
    1、构成数罪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数罪的前提条件。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数罪。单一罪中具有内在联系的数个危害动作或行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都是犯罪行为。
    3、而数罪中的任何一个危害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而且一般不具有内在联系关系。这是构成数罪的重要特征之一。
    4、构成数罪的数个犯罪,必须是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这是构成数罪的依据。
    5、作为构成数罪的数个犯罪构成,只要求它们之间是独立的。不要求每个犯罪构成是完整的。犯罪构成形态是否完整,不影响数罪的成立。
    6、只有数个犯罪构成的独立,数罪才能成立。这是构成数罪的显著特征。
    刑法数罪认定
    刑法数罪认定: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2、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条第2款)但要注意第157条第2款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4、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如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情形下,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5、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猥亵、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即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但之后产生出卖目的进而出卖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其中强奸、非法拘禁行为等能够被评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犯罪行为不再并罚。6、行为人长期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但最后一次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这种致人重伤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对此,应认定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7、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8、行为人将一名赶路的妇女拦住,并将其打昏,拖到路旁树林,脱掉该女的衣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正值月经期,便不再实施奸淫行为。行为人想到划不来,于是趁妇女昏迷,将其手表和手提包窃走。其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9、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1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累犯前罪若是数罪如何认定
    前罪是数罪还是一个罪名与累犯认定是没有关系的,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构成累犯。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罚中拘役如何执行
    刑罚中拘役这样执行:首先,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执行方式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其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而且可酌量发给劳动报酬。最后,被判处拘役刑的犯罪分子,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之前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数罪中犯罪预备是否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数罪中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如何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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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9: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