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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黑龙江省70岁以上老人的政策
释义
    黑龙江省70岁以上老人的政策是凡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黑龙江对退休高龄补贴政策
    一、发放范围、标准
    (一)百岁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无基本养老金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无基本养老金是指:(1)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的;(2)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3)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2.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低收入)、领取遗属补助人员、享受“老委主任”补贴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可以享受高龄津贴。
    3.县(市)参照执行。
    (三)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99周岁所有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申请要件
    (一)填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无二代身份证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证明)。
    (三)本人在指定银行储蓄存折帐号复印件,新、老存折均可。八区:哈尔滨银行存折;十县(市):哈尔滨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任意一家银行存折。
    (四)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六)申请扩面发放人员(80—89周岁)的老人,须提供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审批表》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百岁老人《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在生日的前2个月,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发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未成立社区(村)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居委会初审。社区(村)委会根据申请人申请高龄津贴的类别,核实申请人年龄和相关要件,签署初审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签署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市)老龄部门,基本养老金的核实认定由街道劳动保障站负责。
    (四)区、县(市)老龄部门审批。区、县(市)老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五)百岁老人申报材料须呈报市老龄部门备案。
    四、发放程序
    建立月报表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月的11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区、县(市)老龄部门;各区、县(市)老龄部门在每月的15日前将本区、县(市)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老龄部门;市老龄办每月17日将汇总数据报市财政局。
    区财政局应在每月25日前,将次月所需高龄津贴资金划拨到市老龄办指定银行开设的高龄津贴资金代发帐户,市老龄办在应发当月10日前将高龄津贴划拨到个人存折。
    五、发放时间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规定年龄生日的当月起计发津贴,每月10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津贴。
    六、动态管理
    (一)每月回访。社区(村)居委会要每月定期对老人进行回访,回访形式以电话回访为主,入户回访为辅,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津贴领取情况,并填写回访记录。
    (二)半年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将复审期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填表备案。
    (三)不定期抽查。各区、县(市)老龄部门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县(市)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一、在黑龙江省,老年人可以享受哪些优待服务?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老年优待?
    根据《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文件要求: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相应优待。
    (二)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享受哪些优待?
    1.医疗优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待遇。
    2.交通优待: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优先购买车票、船票。对于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对于年满60周岁~64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半价优惠。
    3.旅游优待:对于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旅游景点,免门票。对于60~64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4.高龄补贴:黑龙江省领取高龄津贴的群体,主要可以分为2类:第一类群体是80至89周岁的低收入老年人;第二类群体是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补贴标准,各地略有差异。
    二、黑龙江省所辖各地区,老年人口基本情况
    根据黑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黑龙江省60岁以上人口739万人,占总人口的23.22%,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497万人,占总人口的15.61%。
    也就是说,在黑龙江省,每100个人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23人。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老龄化程度还是比较高的。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四十四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二)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电视等业务;
    (三)在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四)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五)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时段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具体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特困供养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义务;
    (七)扶贫对象中的农村老年人可以优先得到扶持;
    (八)其他优待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前款第四项、第五项优待服务的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可以逐步扩大享受优待政策的老年人范围,提高优待标准。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座席等助老设施,并在醒目处设置优待标识,公示优待服务内容。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主动告知老年人优待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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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