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怀孕妇女不可以采取强制举措;被拘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捕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捕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法律依据: 《拘捕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捕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捕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捕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捕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捕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捕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置通知书,通知拘捕决定机关。拘捕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置并通知拘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