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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委托被委托人需要到场吗
释义
    公证委托被委托人可以不到场,但是委托人必须到场。如果委托人不需到场的话,该委托行为是否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则无法审查了。也就是说在甲不知道的情况下,乙到公证处说甲委托乙将甲的房产卖掉,该委托行为是无效的,必须甲带上本人身份证和其他证明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面前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才符合公证程序。
    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受托人不一定需要到场,但是一般情况下要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以方便受托人持公证书办理委托事项时相关单位核实受托人身份。
    一、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责任
    1、受托人的义务责任。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有哪些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2、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1)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2)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3)《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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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0:5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