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调查笔录因调查对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证据属性。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针对民事诉讼案外人所作的调查笔录系他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该案外人应为诉讼中的证人,对应的笔录就证据属性而言应为证人证言,不属公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