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非工作时间意外死亡 |
释义 | 首先,需要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属于工伤,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治疗费用以及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上三项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因为你朋友没有为职工购买社保,所有的费用只能由他承担。另外,如果工人家属提起劳动仲裁或举证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你朋友可以选择按下面的条例规定去补交且缴纳滞纳金(在补交前可以跟社保部门确认补交后,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可以承担以上三项费用?)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以上是依据本人对工伤条例的理解给出的一点建议。这种问题建议还是在当地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不管是用人方还是工人方,都需要提供一些有效的信息和证据。网络上的建议不能切实解决问题。 同时希望看到这个问题的朋友正视用工风险,及时为自己的公司、员工做好风险控制。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团体医疗险等等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用工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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