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有高温费吗,应该怎么进行发放 |
释义 | 上海高温津贴标企业每年在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 法律分析 上海高温补贴是300元。 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充作高温津贴,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 今年上海高温津贴标准维持不变,即企业每年在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 高温费发放主体是谁,你知道都有哪些呢?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本市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一样,都要参照执行有关高温费发放规定,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不参照执行。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该内容由 冉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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