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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释义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物、行为和与人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三类。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此外,还有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为:
    1.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它作为被支出和使用的劳动力的外在形态,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中,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现用工单位的利益。
    2.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工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其中,劳动待遇是对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的物质补偿,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保护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它们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结果三类。其中物是指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是指脑力劳动的知识性成果以及其他也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行为结果,即行为的结果,或者说是行为所造就的状态,如各种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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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3: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