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强行剪掉学生头发犯法吗 |
释义 | 老师强行剪掉学生头发犯法。具体如下: 1、老师没有权利强制剪学生头发。 2、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人格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3、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该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个人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学生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要求损害赔偿; 4、如若学校老师剪头发的行为没有对学生造成身体或名誉上的伤害,则不可以被起诉。 涉及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具体起诉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在现实生活中,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能辱骂或变相辱骂学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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