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解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七)推选计票人、监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法律依据 《广东省村民选举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受上级人民政府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