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1)诉讼主体不同。 劳动争议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争议只能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而民事诉讼的主体却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目的不同。 劳动争议的诉讼目的是要解决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而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前者诉讼的范围窄,后者诉讼的范围宽。 (3)诉讼当事人地位不同。 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两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使用与被使用的关系;而民事纠纷产生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产生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当事人完全处于平等地位。 总的来说,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需要有正当理由,诉讼状的写法跟格式也非常简单,但根据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原因,起诉状的实际内容并不是固定统一的。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一般是收到仲裁裁决书以后的30天之内。 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上述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雇佣关系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雇佣他人的称之为雇主,被雇佣者称之为雇员。 2、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3、两者的特征不同 对劳动关系而言,只有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才可能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对雇佣关系而言,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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