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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停止执行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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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