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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中止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什么是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与终结执行不同。
    中止执行的程序
    1.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2.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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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