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体工商户可以“商行、庄、部、厂、店、坊、室、场”等为后缀。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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