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低洼处的住宅遭洪水淹没或围困时,通常有效的避险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低洼处的住宅遭洪水淹没或围困时,通常有效的办法是:一是安排家人向屋顶转移、二是想方设法发出呼救信号,三是利用竹木等漂浮物转移到较安全的地方。 建房应选择在平整稳定的山坡和高地,要远离河滩及沟谷等低洼地带。 修路、架桥等,要避开山体滑坡、崩塌区域,特别是不能侵占溪河滩地。 一、自然灾害主要救助对象: 1、需紧急避险、转移安置的灾民; 2、住房倒塌,自建能力不足的灾民; 3、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口粮不足,且无力自行解决的灾民; 4、家中无换季衣被且无资金购置的灾民; 5、因灾害引起伤、病而无钱医治的灾民; 6、其他因灾造成较大困难的灾民。 二、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1、住房救助标准。灾民住房完全倒塌,视其自建能力,救助建房款每间不超过300元、致危房屋救助每间不超过100元。(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含辅用房、活动用房、简易房),或以物资折款100—300元。每户救助标准不得超过3间。 对灾民建房,各级政府应予以各种税、费的减免优惠。 2、生活救助标准。用于灾民生活困难救助,实行钱粮2:8,以实物救灾为主。按照灾民缺粮天数,每人每天按500克成品粮(扣除自力可以解决的口粮数量)以及占成品粮供应资金的20%的油、盐、酱、醋进行救助,保证基本生活需要。救助时限截至新粮上市。 3、治病救助标准。因灾造成伤、病且无力自救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4、衣被救助标准。对无力解决衣被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衣被救助。 5、因灾造成死亡,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视其困难程度,死亡1人可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救助。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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